天津12月1日起施行垃圾分类 限制一次性用品过度使用

2020年11月20日

12月1日,《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》即将正式实施。垃圾分类不仅成为津城百姓新的时尚话题,大家也身体力行自觉参与其中。

连日来,许多居民发现小区里的垃圾箱“升级”了。原来将垃圾粗糙地进行“一锅烩”的大桶不见了,取而代之的是细分为绿、蓝、黑、红4种颜色的垃圾箱,分别用来收集餐厨垃圾、可回收物、其他垃圾和有害垃圾。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被唤醒,百姓日常生活和消费习惯也在逐步改善,垃圾分类投放、回收正向精细化发展,在市民生活当中已经成为一种新时尚。

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,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也不断增加,目前,我市日产生活垃圾总量约为1.2万吨,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前提和基础。12月1日,《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》即将正式实施,其中,对生活垃圾分类作出了详细规定。垃圾分类不仅是被百姓津津乐道的话题,大家也身体力行自觉参与其中,邻里之间还会彼此分享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与小窍门,互相监督做好垃圾分类投放,从而使生活环境更加干净、整洁。

根据我市实际情况,参照国家《生活垃圾分类标志》的标准,我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、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其他垃圾四类。其中厨余垃圾,是指易腐烂的、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,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,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、饮食服务、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,以及农贸市场、农产品批发市场、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;可回收物,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,包括纸类、塑料、金属、玻璃、织物等;有害垃圾,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,包括废灯管、废电池、废药品、废温度计等;其他垃圾,是指除厨余垃圾、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,包括烟头、被污染的纸张、一次性餐具等。

据市城市管理委废弃物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,《条例》在生产、流通、消费、办公等领域规定了促进源头减量的措施,包括清洁生产、产品包装减量、快递包装物减量、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等。《条例》按照“鼓励性和强制性、操作性和引领性”相结合的思路,促进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。一方面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。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、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,推广应用可循环、易回收、可降解的替代产品。鼓励其他企业、社会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,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、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;通过线上、线下交易等方式,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。另一方面,《条例》限制一次性用品的过度使用,明确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,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。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。旅游、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,违反者将受到处罚。同时,对商品过度包装、一次性塑料制品、闲置物品再使用、组织净菜上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。

来源:文明天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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